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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范》GB 50055-2011

來源:ZOBO卓邦 發布日期 2022-11-07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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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0.1為使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電可靠、技術、經濟合理、節約能源和安裝維護方便,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下列通用用電設備的配電設計:

  1額定功率大于或等于0.55kW的一般用途電動機。

  2電動橋式起重機、電動梁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和電動葫蘆;膠帶輸送機運輸線、載重大于300kg的電力拖動的室內電梯和自動扶梯。

  3電弧焊機、電阻焊機和電渣焊機。

  4電鍍用的直流電源設備。

  5牽引用鉛酸蓄電池、起動用鉛酸蓄電池、固定型閥控式密閉鉛酸蓄電池和鎘鎳蓄電池的充電裝置。

  6直流電壓為40kV~80kV的除塵、除焦油等靜電濾清器的電源裝置。

  7室內日用電器。

  1.0.3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應采用符合現行標準的產品,并應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的電氣產品。

  1.0.4通用用電設備配電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電動機

  2.1電動機的選擇

  2.1.1電動機的工作制、額定功率、堵轉轉矩、小轉矩、大轉矩、轉速及其調節范圍等電氣和機械參數應滿足電動機所拖動的機械(以下簡稱機械)在各種運行方式下的要求。

  2.1.2電動機類型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械對起動、調速及制動無特殊要求時,應采用籠型電動機,但功率較大且連續工作的機械,當在技術經濟上合理時,宜采用同步電動機。

  2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宜采用繞線轉子電動機:

  1)重載起動的機械,選用籠型電動機不能滿足起動要求或加大功率不合理時。

  2)調速范圍不大的機械,且低速運行時間較短時。

  3機械對起動、調速及制動有特殊要求時,電動機類型及其調速方式應根據技術經濟比較確定。當采用交流電動機不能滿足機械要求的特性時,宜采用直流電動機;交流電源消失后必須工作的應急機組,亦可采用直流電動機。

  4變負載運行的風機和泵類等機械,當技術經濟上合理時,應采用調速裝置,并選用相應類型的電動機。

  2.1.3電動機額定功率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連續工作負載平穩的機械應采用大連續定額的電動機,其額定功率應按機械的軸功率選擇。當機械為重載起動時,籠型電動機和同步電動機的額定功率應按起動條件校驗;對同步電動機,尚應校驗其牽入轉矩。

  2短時工作的機械應采用短時定額的電動機,其額定功率應按機械的軸功率選擇;當無合適規格的短時定額電動機時,可按允許過載轉矩選用周期工作定額的電動機。

  3斷續周期工作的機械應采用相應的周期工作定額的電動機,其額定功率宜根據制造廠提供的不同負載持續率和不同起動次數下的允許輸出功率選擇,亦可按典型周期的等值負載換算為額定負載持續率選擇,并應按允許過載轉矩校驗。

  4連續工作負載周期變化的機械應采用相應的周期工作定額的電動機,其額定功率宜根據制造廠提供的數據選擇,亦可按等值電流法或等值轉矩法選擇,并應按允許過載轉矩校驗。

  5選擇電動機額定功率時,應根據機械的類型和重要性計入儲備系數。

  6當電動機使用地點的海拔和冷卻介質溫度與規定的工作條件不同時,其額定功率應按制造廠的資料予以校正。

  2.1.4電動機的額定電壓應根據其額定功率和配電系統的電壓等及技術經濟的合理性確定。

  2.1.5電動機的防護形式應符合安裝場所的環境條件。

  2.1.6電動機的結構及安裝形式應與機械相適應。

  2.2電動機的起動

  2.2.1電動機起動時,其端子電壓應能保證機械要求的起動轉矩,且在配電系統中引起的電壓波動不應妨礙其他用電設備的工作。

  2.2.2交流電動機起動時,配電母線上的電壓應符合下列規定:

  1配電母線上接有照明或其他對電壓波動較敏感的負荷,電動機頻繁起動時,不宜低于額定電壓的90%;電動機不頻繁起動時,不宜低于額定電壓的85%。

  2配電母線上未接照明或其他對電壓波動較敏感的負荷,不應低于額定電壓的80%。

  3配電母線上未接其他用電設備時,可按保證電動機起動轉矩的條件決定;對于低壓電動機,尚應保證接觸器線圈的電壓不低于釋放電壓。

  2.2.3籠型電動機和同步電動機起動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符合下列條件時,電動機應全壓起動:

  1)電動機起動時,配電母線的電壓符合本規范第2.2.2條的規定。

  2)機械能承受電動機全壓起動時的沖擊轉矩。

  3)制造廠對電動機的起動方式無特殊規定。

  2當不符合全壓起動的條件時,電動機宜降壓起動,或選用其他適當的起動方式。

  3當有調速要求時,電動機的起動方式應與調速方式相匹配。

  2.2.4繞線轉子電動機宜采用在轉子回路中接入頻敏變阻器或電阻器起動,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起動電流平均值不宜超過電動機額定電流的2倍或制造廠的規定值。

  2起動轉矩應滿足機械的要求。

  3當有調速要求時,電動機的起動方式應與調速方式相匹配。

  2.2.5直流電動機宜采用調節電源電壓或電阻器降壓起動,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起動電流不宜超過電動機額定電流的1.5倍或制造廠的規定值。

  2起動轉矩和調速特性應滿足機械的要求。

  2.3低壓電動機的保護

  2.3.1交流電動機應裝設短路保護和接地故障的保護。

  2.3.2交流電動機的保護除應符合本規范第2.3.1條的規定外,尚應根據電動機的用途分別裝設過載保護、斷相保護、低電壓保護以及同步電動機的失步保護。

  2.3.3每臺交流電動機應分別裝設相間短路保護,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數臺交流電動機可共用一套短路保護電器:

  1總計算電流不超過20A,且允許無選擇切斷時。

  2根據工藝要求,必須同時起停的一組電動機,不同時切斷將危及人身設備安全時。

  2.3.4交流電動機的短路保護器件宜采用熔斷器或低壓斷路器的瞬動過電流脫扣器,亦可采用帶瞬動元件的過電流繼電器。保護器件的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短路保護兼作接地故障的保護時,應在每個不接地的相線上裝設。

  2僅作相間短路保護時,熔斷器應在每個不接地的相線上裝設,過電流脫扣器或繼電器應至少在兩相上裝設。

  3當只在兩相上裝設時,在有直接電氣聯系的同一網絡中,保護器件應裝設在相同的兩相上。

  2.3.5當交流電動機正常運行、正常起動或自起動時,短路保護器件不應誤動作。短路保護器件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正確選用保護電器的使用類別。

  2熔斷體的額定電流應大于電動機的額定電流,且其安秒特性曲線計及偏差后應略高于電動機起動電流時間特性曲線。當電動機頻繁起動和制動時,熔斷體的額定電流應加大1或2。

  3瞬動過電流脫扣器或過電流繼電器瞬動元件的整定電流應取電動機起動電流周期分量大有效值的2倍~2.5倍。

  4當采用短延時過電流脫扣器作保護時,短延時脫扣器整定電流宜躲過起動電流周期分量大有效值,延時不宜小于0.1s。

  2.3.6交流電動機的接地故障的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臺電動機應分別裝設接地故障的保護,但共用一套短路保護的數臺電動機可共用一套接地故障的保護器件。

  2交流電動機的間接接觸防護應符合現行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的有關規定。

  3當電動機的短路保護器件滿足接地故障的保護要求時,應采用短路保護器件兼作接地故障的保護。

  2.3.7交流電動機的過載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運行中容易過載的電動機、起動或自起動條件困難而要求限制起動時間的電動機,應裝設過載保護。連續運行的電動機宜裝設過載保護,過載保護應動作于斷開電源。但斷電比過載造成的損失更大時,應使過載保護動作于信號。

  2短時工作或斷續周期工作的電動機可不裝設過載保護,當電動機運行中可能堵轉時,應裝設電動機堵轉的過載保護。

  2.3.8交流電動機宜在配電線路的每相上裝設過載保護器件,其動作特性應與電動機過載特性相匹配。

  2.3.9當交流電動機正常運行、正常起動或自起動時,過載保護器件不應誤動作。過載保護器件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熱過載繼電器或過載脫扣器整定電流應接近但不小于電動機的額定電流。

  2過載保護的動作時限應躲過電動機正常起動或自起動時間。熱過載繼電器整定電流應按下式確定:

  3可在起動過程的一定時限內短接或切除過載保護器件。

  2.3.10交流電動機的斷相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連續運行的三相電動機,當采用熔斷器保護時,應裝設斷相保護;當采用低壓斷路器保護時,宜裝設斷相保護。

  2斷相保護器件宜采用斷相保護熱繼電器,亦可采用溫度保護或專用的斷相保護裝置。

  2.3.11交流電動機采用低壓斷路器兼作電動機控制電器時,可不裝設斷相保護;短時工作或斷續周期工作的電動機亦可不裝設斷保護。

  2.3.12交流電動機的低電壓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按工藝或安全條件不允許自起動的電動機應裝設低電壓保護。

  2為保證重要電動機自起動而需要切除的次要電動機應裝設低電壓保護。次要電動機宜裝設瞬時動作的低電壓保護。不允許自起動的重要電動機應裝設短延時的低電壓保護,其時限可取0.5s~1.5s。

  3按工藝或安全條件在長時間斷電后不允許自起動的電動機,應裝設長延時的低電壓保護,其時限按照工藝的要求確定。

  4低電壓保護器件宜采用低壓斷路器的欠電壓脫扣器、接觸器或接觸器式繼電器的電磁線圈,亦可采用低電壓繼電器和時間繼電器。當采用電磁線圈作低電壓保護時,其控制回路宜由電動機主回路供電;當由其他電源供電,主回路失壓時,應自動斷開控制電源。

  5對于需要自起動不裝設低電壓保護或裝設延時低電壓保護的重要電動機,當電源電壓中斷后在規定時限內恢復時,控制回路應有確保電動機自起動的措施。

  2.3.13同步電動機應裝設失步保護。失步保護宜動作于斷開電源,亦可動作于失步再整步裝置。動作于斷開電源時,失步保護可由裝設在轉子回路中或用定子回路的過載保護兼作失步保護。必要時,應在轉子回路中加裝失磁保護和強行勵磁裝置。

  2.3.14直流電動機應裝設短路保護,并根據需要裝設過載保護。他勵、并勵及復勵電動機宜裝設弱磁或失磁保護。串勵電動機和機械有超速危險的電動機應裝設超速保護。

  2.3.15電動機的保護可采用符合現行標準《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第4-2部分:接觸器和電動機起動器交流半導體電動機控制器和起動器(含軟起動器)》GB14048.6保護要求的綜合保護器。

  2.3.16旋轉電機勵磁回路不宜裝設過載保護。

  2.4低壓交流電動機的主回路

  2.4.1低壓交流電動機主回路宜由具有隔離功能、控制功能、短路保護功能、過載保護功能、附加保護功能的器件和布線系統等組成。

  2.4.2隔離電器的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臺電動機的主回路上應裝設隔離電器,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數臺電動機共用一套隔離電器:

  1)共用一套短路保護電器的一組電動機。

  2)由同一配電箱供電且允許無選擇地斷開的一組電動機。

  2電動機及其控制電器宜共用一套隔離電器。

  3符合隔離要求的短路保護電器可兼作隔離電器。

  4隔離電器宜裝設在控制電器附近或其他便于操作和維修的地點。無載開斷的隔離電器應能防止誤操作。

  2.4.3短路保護電器應與其負荷側的控制電器和過載保護電器協調配合。短路保護電器的分斷能力應符合現行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的有關規定。

  2.4.4控制電器的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臺電動機應分別裝設控制電器,但當工藝需要時,一組電動機可共用一套控制電器。

  2控制電器宜采用接觸器、起動器或其他電動機專用的控制開關。起動次數少的電動機,其控制電器可采用低壓斷路器或與電動機類別相適應的隔離開關。電動機的控制電器不得采用開啟式開關。

  3控制電器應能接通和斷開電動機堵轉電流,其使用類別和操作頻率應符合電動機的類型和機械的工作制。

  4控制電器宜裝設在便于操作和維修的地點。過載保護電器的裝設宜靠近控制電器或為其組成部分。

  2.4.5導線或電纜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動機主回路導線或電纜的載流量不應小于電動機的額定電流。當電動機經常接近滿載工作時,導線或電纜載流量宜有適當的裕量;當電動機為短時工作或斷續工作時,其導線或電纜在短時負載下或斷續負載下的載流量不應小于電動機的短時工作電流或額定負載持續率下的額定電流。

  2電動機主回路的導線或電纜應按機械強度和電壓損失進行校驗。對于向一負荷配電的末端線路以及少數更換導線很困難的重要末端線路,尚應校驗導線或電纜在短路條件下的熱穩定。

  3繞線式電動機轉子回路導線或電纜載流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起動后電刷不短接時,其載流量不應小于轉子額定電流。當電動機為斷續工作時,應采用導線或電纜在斷續負載下的載流量。

  2)起動后電刷短接,當機械的起動靜阻轉矩不超過電動機額定轉矩的50%時,不宜小于轉子額定電流的35%;當機械的起動靜阻轉矩超過電動機額定轉矩的50%時,不宜小于轉子額定電流的50%。

  2.5低壓交流電動機的控制回路

  2.5.1電動機的控制回路應裝設隔離電器和短路保護電器,但由電動機主回路供電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不另裝設:

  1主回路短路保護器件能有效保護控制回路的線路時。

  2控制器回路接線簡單、線路很短且有可靠的機械防護時。

  3控制回路斷電會造成嚴重后果時。

  2.5.2控制回路的電源及接線方式應安全可靠、簡單適用,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TN或TT系統中的控制回路發生接地故障時,控制回路的接線方式應能防止電動機意外起動或不能停車。

  2對可靠性要求高的復雜控制回路可采用不間斷電源供電,亦可采用直流電源供電。直流電源供電的控制回路宜采用不接地系統,并應裝設絕緣監視裝置。

  3額定電壓不超過交流50V或直流120V的控制回路的接線和布線應能防止引入較高的電壓和電位。

  2.5.3電動機的控制按鈕或控制開關宜裝設在電動機附近便于操作和觀察的地點。當需在不能觀察電動機或機械的地點進行控制時,應在控制點裝設指示電動機工作狀態的燈光信號或儀表。

  2.5.4自動控制或連鎖控制的電動機應有手動控制和解除自動控制或連鎖控制的措施;遠方控制的電動機應有就地控制和解除遠方控制的措施;當突然起動可能危及周圍人員安全時,應在機械旁裝設起動預告信號和應急斷電控制開關或自鎖式停止按鈕。

  2.5.5當反轉會引起危險時,反接制動的電動機應采取防止制動終了時反轉的措施。

  2.5.6電動機旋轉方向的錯誤將危及人員和設備安全時,應采取防止電動機倒相造成旋轉方向錯誤的措施。

  2.63kV~10kV電動機

  2.6.13kV~10kV異步電動機和同步電動機的保護和二次回路應符合現行標準《電力裝置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設計規范》GB/T50062的有關規定。

  2.6.23kV~10kV異步電動機和同步電動機的開關設備和導體選擇應符合現行標準《3~110kV高壓配電裝置設計規范》GB50060的有關規定。


3起重運輸設備

  3.1起重機

  3.1.1電動橋式起重機、電動梁式起重機和電動葫蘆宜采用安全滑觸線或銅質剛性滑觸線供電,亦可采用鋼質滑觸線供電。在對金屬有強烈腐蝕的環境中應采用軟電纜供電。

  3.1.2滑觸線或軟電纜的電源線應裝設隔離電器和短路保護電器,并應裝設在滑觸線或軟電纜附近便于操作和維修的地點。

  3.1.3滑觸線或軟電纜的截面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載流量不應小于負荷計算電流。

  2應能滿足機械強度的要求。

  3對交流電源供電,在尖峰電流時,自供電變壓器的低壓母線至起重機任何一臺電動機端子上的電源的總電壓降大不得超過額定電壓的15%。

  3.1.4起重機供電線路的設計宜采取下列措施減少電壓降:

  1電源線盡量接至滑觸線的中部。

  2采用安全滑觸線或銅質剛性滑觸線。

  3適當增大滑觸線截面或增設輔助導線。

  4增加滑觸線供電點或分段供電。

  5增大電源線或軟電纜截面。

  6提高供電電壓等。

  3.1.5固定式滑觸線跨越建筑物伸縮縫處以及鋼質滑觸線在其長度每隔50m處,應裝設膨脹補償裝置,其間隙宜為20mm。在跨越伸縮縫處,輔助導線亦應采取膨脹補償。安全滑觸線及銅質剛性滑觸線裝設膨脹補償裝置的要求應根據產品技術參數確定。

  3.1.6采用角鋼作固定式滑觸線時,其固定點的間距及角鋼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小于或等于3t的電動梁式起重機和電動葫蘆,固定點的間距不應大于1.5m,角鋼規格不應小于25mm×4mm。

  2小于或等于10t的電動橋式起重機,固定點的間距不應大于3m,角鋼規格不應小于40mm×4mm。

  3大于10t并小于或等于50t的電動橋式起重機,固定點的間距不應大于3m,角鋼規格不應小于50mm×5mm。

  4大于50t的電動橋式起重機,固定點的間距不應大于3m,角鋼規格不應小于63mm×6mm。

  5采用角鋼作固定式滑觸線,角鋼大的規格不宜大于75mm×8mm。

  3.1.7分段供電的固定式滑觸線,各分段電源當允許并聯運行時,分段間隙宜為20mm,當不允許并聯運行時,分段間隙應大于集電器滑觸塊的寬度,并應采取防止滑觸塊落入間隙的措施。

  3.1.8數臺起重機在同一固定式滑觸線上工作時,宜在起重機軌道的兩端設置檢修段;中間檢修段的設置應根據生產檢修的需要確定。檢修段長度應比起重機橋身寬度大2m。采用安全滑觸線,且起重機上的集電器能與滑觸線脫開時,可不設置檢修段。

  3.1.9固定式滑觸線的工作段與檢修段之間的絕緣間隙宜為50mm。工作段與檢修段之間應裝設隔離電器,隔離電器應裝設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方。

  3.1.10裝于起重機梁的固定式裸滑觸線,宜裝于起重機駕駛室的對側;當裝于同側時,對人員上下可能觸及的滑觸線段應采取防護措施。安全滑觸線宜與起重機駕駛室裝于同側,并可不采取防護措施。

  3.1.11裸滑觸線距離地面的高度不應低于3.5m,在室外跨越汽車通道處不應低于6m。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取防護措施。

  3.1.12固定式裸滑觸線應裝設燈光信號,安全滑觸線宜裝設燈光信號,燈光信號應裝設在便于觀察的地點或滑觸線兩端。

  3.1.13在起重機的滑觸線上嚴禁連接與起重機無關的用電設備。

  3.1.14門式起重機的配電宜符合下列規定:

  1移動范圍較大,容量較大的門式起重機,根據生產環境,宜采用地溝固定式滑觸線或懸掛式滑觸線供電。

  2移動范圍不大,且容量較小的門式起重機,根據生產環境,宜采用懸掛式軟電纜或卷筒式軟電纜供電。

  3抓斗門式起重機,當貯料場有上通廊時,宜在上通廊頂部裝設固定式滑觸線供電,集電器應采用軟連接。

  4卷筒式的軟電纜宜采用重型橡套電纜,懸掛式的軟電纜可根據具體情況采用重型或中型橡套電纜。

  5懸掛式滑觸線宜采用鋼繩吊掛雙溝形銅電車線。

  3.1.15起重機的負荷等應按中斷供電造成損害的程度確定,其分及供電要求應符合現行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的有關規定。

  3.1.16起重機軌道的接地除應符合現行有關接準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軌道的伸縮縫或斷開處應采用足夠截面的跨接線連接,并應形成可靠通路。

  2安裝在露天的起重機,其軌道除應符合本條第1款的規定外,其接地點不應少于2處。

  3.1.17當采用固定式裸滑觸線,且起重機的吊鉤鋼繩擺動能觸及到滑觸線時,或多層布置時的各下層滑觸線應采取防止意外觸電的防護措施。

  3.2膠帶輸送機運輸線

  3.2.1同一膠帶輸送機運輸線(以下簡稱膠帶運輸線)的電氣設備的供電電源宜取自同一供電母線,若膠帶運輸線較長或電氣設備較多時,可按工藝分段采用多回路供電。當主回路和控制回路由不同線路或不同電源供電時,應裝設連鎖裝置。

  3.2.2膠帶運輸線的電動機起動時,起動電壓應符合本規范第2.2.1條和第2.2.2條的規定,當多臺同時起動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按分批起動設計。

  3.2.3膠帶運輸線的電氣連鎖應符合工藝和安全的要求。

  3.2.4膠帶運輸線中的料流信號及膠帶跑偏、打滑、縱向撕裂、斷帶、超速、堵料等信號檢測裝置的電氣設計應符合工藝對其要求。

  3.2.5膠帶運輸線起動和停止的程序應按工藝要求確定。運行中,任何一臺連鎖機械故障停車時,應使給料方向的連鎖機械立即停車。當運輸線設有中間貯料裝置時,可不立即停車。

  3.2.6膠帶運輸線應能解除連鎖實現機旁控制。單機調試起停按鈕或開關的安裝地點應便于操作和維修。

  3.2.7膠帶運輸線的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連鎖機械少且分散時,宜采用連鎖分散控制。

  2當連鎖機械較少且集中或連鎖機械雖較多但工藝允許分段控制時,宜按系統或按工藝分段采用連鎖局部集中控制。

  3當連鎖機械較多、工藝流程復雜時,宜在控制室內集中控制或自動控制。

  3.2.8膠帶運輸線上的除鐵器應在膠帶輸送機起動前先接通電源。當采用懸掛式除鐵器時,應在膠帶運輸線停車后人工斷電;膠帶運輸線上的除塵風機應在膠帶輸送機起動前先起動,并在膠帶輸送機停車后延時停風機。

  3.2.9膠帶運輸線應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沿線設置起動預告信號。

  2在值班點設置事故信號、設備運行信號、允許起動信號。

  3控制箱(屏、臺)面上設置事故斷電開關或自鎖式按鈕。

  4膠帶運輸線宜每隔20m~30m在連鎖機械旁設置事故斷電開關或自鎖式按鈕。事故斷電開關宜采用鋼繩操作的限位開關或防塵密閉式開關。

  3.2.10控制室或控制點與有關場所的聯系宜采用聲光信號。當聯系頻繁時,宜設置通訊設備。

  3.2.11控制箱(屏、臺)面板上的電氣元件應按控制順序布置。較復雜的控制系統宜采用可編程序控制器或計算機進行控制。

  3.2.12控制室和控制點位置的確定宜符合下列規定:

  1便于觀察、操作和調度。

  2通風、采光良好。

  3振動小、灰塵少。

  4線路短,進出線及檢修方便。

  3.2.13膠帶卸料小車及移動式配合膠帶輸送機宜采用懸掛式軟電纜供電。

  3.2.14膠帶運輸線上各電氣設備的接地應符合現行標準《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GB50065的有關規定。膠帶卸料小

  車及移動式膠帶輸送機的接地宜采用移動電纜的第四根芯線作接地線。

  3.3電梯和自動扶梯

  3.3.1各類電梯和自動扶梯的負荷分及供電應符合現行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的有關規定。

  3.3.2每臺電梯或自動扶梯的電源線應裝設隔離電器和短路保護電器。電梯機房的每路電源進線均應裝設隔離電器,并應裝設在電梯機房內便于操作和維修的地點。

  3.3.3電梯的電力拖動和控制方式應根據其載重量、提升高度、停層方案進行綜合比較后確定。

  3.3.4電梯或自動扶梯的供電導線應根據電動機銘牌額定電流及其相應的工作制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臺交流電梯供電導線的連續工作載流量應大于其銘牌連續工作制額定電流的140%或銘牌0.5h或1h工作制額定電流的90%。

  2單臺直流電梯供電導線的連續工作載流量應大于交直流變流器的連續工作制交流額定輸入電流的140%。

  3向多臺電梯供電,應計入需要系數。

  4自動扶梯應按連續工作制計。

  3.3.5電梯的動力電源應設獨立的隔離電器。轎廂、電梯機房、井道照明、通風、電源插座和報警裝置等,其電源可從電梯動力電源隔離電器前取得,并應裝設隔離電器和短路保護電器。

  3.3.6向電梯供電的電源線路不得敷設在電梯井道內。除電梯的專用線路外,其他線路不得沿電梯井道敷設。在電梯井道內的明敷電纜應采用阻燃型。明敷線路的穿線管、槽應是阻燃的。消防電梯的供電尚應符合現行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的有關規定。

  3.3.7電梯機房、轎廂和井道的接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房和轎廂的電氣設備、井道內的金屬件與建筑物的用電設備應采用同一接地體。

  2轎廂和金屬件應采用等電位聯結。

  3當轎廂接地線采用電纜芯線時,不得少于2根。


4電焊機

  4.0.1每臺電焊機的電源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手動弧焊變壓器或弧焊整流器的電源線應裝設隔離電器、開關和短路保護電器。

  2自動弧焊變壓器、電渣焊機或電阻焊機的電源線應裝設隔離電器和短路保護電器。

  3隔離電器、開關和短路保護電器應裝設在電焊機附近便于操作和維修的地點。

  4.0.2單臺交流弧焊變壓器、弧焊整流器或電阻焊機采用熔斷器保護時,其熔體的額定電流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交流弧焊變壓器、弧焊整流器宜符合下式的要求:

  4.0.3電焊機電源線的載流量不應小于電焊機的額定電流;斷續周期工作制的電焊機的額定電流應為其額定負載持續率下的額定電流,其電源線的載流量應為斷續負載下的載流量。

  4.0.4多臺單相電焊機宜均勻地接在三相線路上。

  4.0.5電渣焊機、容量較大的電阻焊機宜采用專用線路供電。大容量的電焊機可采用專用變壓器供電。

  4.0.6空載運行次數較多和空載持續時間超過5min的中小型電焊機宜裝設空載自停裝置。

  4.0.7無功功率較大的電焊機線路上宜裝設電力電容器進行補償,并應計入諧波對電容器的影響。


5電鍍

  5.0.1電鍍用的直流電源設備應采用硅整流或可控硅整流。

  5.0.2整流設備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直流額定電壓應大于并接近鍍槽工作電壓。對需要沖擊電流的鍍槽,整流設備的額定電壓尚應符合沖擊的要求。

  2直流額定電流不應小于鍍槽所需電流。對需要沖擊電流的鍍槽,整流設備的額定電流應根據鍍槽沖擊電流值及電源設備短時允許過載能力確定。當多槽共用整流設備時,其額定電流不應小于各槽所需電流之和乘以同時使用系數及負荷系數。

  3整流設備的整流結線方式應根據電鍍工藝的要求確定。

  4工藝需要自動換向的電鍍應采用帶有自動換向的可控硅整流設備。

  5.0.3用硅整流設備作直流電源時,其調壓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工藝要求電流調節精度高,經常使用但額定負荷小于或等于30%的鍍槽宜采用自耦變壓器或感應調壓器。

  2經常使用且額定負荷大于30%的鍍槽,可采用飽和電抗器調壓方式。

  5.0.4用可控硅整流設備作直流電源時,宜采用帶恒電位儀或電流密度自動控制的可控硅整流設備。

  5.0.5電鍍槽的電源宜采用一臺整流設備供給一個鍍槽。當工藝條件許可時,對電壓等相同的鍍槽亦可采用一臺整流設備供給幾個鍍槽用電。對不同時使用的兩個鍍槽,其工作電壓、電流參數相近,位置又接近時,可合用一臺整流設備供電。

  5.0.6當一臺整流設備向一個鍍槽供電,且整流設備集中放置時,應在鍍槽附近設置防腐型就地控制箱,其內部應裝設電流調節裝置、測量儀表和開停整流設備的控制按鈕。

  5.0.7當一臺整流設備向幾個鍍槽同時供電時,應在鍍槽附近設置防腐型就地控制箱,其內部應裝設電流調節裝置及測量儀表。

  5.0.8直流線路截面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線路的允許載流量不應小于鍍槽的計算電流。

  2在額定負荷下,電力整流設備至電鍍槽的母線電壓降不應大于1.0V。

  5.0.9每臺整流設備的供電線路應裝設隔離電器和短路保護電器。隔離電器的額定電流及供電線路的載流量不應小于整流設備的額定輸入電流。

  5.0.10直流線路電壓小于60V時,宜采用銅母線、銅芯塑料線或銅芯電纜。當采用鋁母線時,在母線連接處應采用銅鋁過渡板,銅端應搪錫。電源接入鍍槽處應采用銅編織線或銅母線。當線路電壓大于或等于60V時,直流線路應采用電纜或絕緣導線。

  5.0.11集中放置整流設備的電源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接近負荷,并宜靠外墻設置;電源間不得設置在鍍槽區的下方,亦不應設置在廁所或浴室的正下方或與之貼鄰。

  2正面操作通道不宜小于1.5m;當需在整流設備背面檢修時,其背面距墻不宜小于0.8m;與整流器配套的調壓器距墻不宜小于0.8m。

  3室內夏季溫度不宜超過40℃,冬季溫度不宜低于5℃。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電源間要求時,應采用機械通風,并保持室內正壓。

  4鍍槽排風系統的管道、地溝及其他與電源間無關的管道不得通過電源間。

  5.0.12控制系統較復雜的自動生產線的控制臺應設在專用的控制室內,控制室應設觀察窗。當控制室門開向生產車間時,控制室宜有正壓通風。

  5.0.13電鍍間內的電氣設備應采用防腐型,其線路及金屬支架等應采取防腐措施。

  5.0.14直接安放在鍍槽旁的整流設備,其底部應設有高出地面不小于150mm的底座。

  5.0.15在電鍍間內,整流設備的金屬外殼及配電箱、控制箱、操作箱的金屬外殼、金屬電纜橋架、配線槽、保護鋼管等應與交流配電系統的保護線或保護中性線可靠連接。電鍍間內各種接地系統宜采用共用接地的方式。


6蓄電池充電

  6.0.1蓄電池充電用直流電源,應采用硅整流、可控硅整流設備或高頻開關電源。

  6.0.2除固定型閥控式密閉鉛酸蓄電池、鎘鎳蓄電池外,鉛酸蓄電池與其充電用整流設備不宜裝設在同一房間內。

  6.0.3酸性蓄電池與堿性蓄電池應在不同房間內充電及存放。

  6.0.4蓄電池車充電時,每輛車宜采用單獨充電回路,并應能分別調節。

  6.0.5當采用恒電流充電方式時,整流設備的直流額定電壓不宜低于蓄電池組電壓的150%。

  6.0.6整流設備的選擇應根據蓄電池組容量、數量和不同的充電方式確定。

  6.0.7整流設備應裝設直流電壓表和直流電流表。并聯充電的各回路應裝設單獨的調節裝置和直流電流表。

  6.0.8充電間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鉛酸蓄電池充電間的墻壁、門窗、頂部、金屬管道及構架等宜采取耐酸措施,地面應能耐酸,并應有適當的坡度及給排水設施。

  2鉛酸蓄電池充電間的地面下不宜通過無關的溝道和管線。

  3充電間應通風良好,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用機械通風,每小時通風換氣次數不應少于8次。

  4防酸式鉛酸蓄電池充電間內的電氣照明應采用增安型照明器。充電間內不應裝設開關、熔斷器或插座等可能產生火花的電器。

  5充電間內的固定式線路應采用銅芯絕緣線穿保護管敷設或銅芯塑料護套電纜,并有防止外界損傷的措施;移動式線路應采用銅芯重型橡套電纜。


7靜電濾清器電源

  7.0.1每個單靜電濾清器電場應由單獨的整流設備供電。多電場靜電濾清器的每個電場宜由單獨的整流設備供電,但工作條件相近

  的電場可共用一套整流設備。

  7.0.2戶內式整流設備宜裝設在靠近靜電濾清器的單獨房間內,并應按現行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的有關規定配置滅火器。每套整流設備的高壓整流器、變壓器和轉換開關應裝設在單獨的隔間內。整流隔間遮欄宜采用金屬網制作,網孔尺寸不應大于40mm×40mm,高度不應低于2.5m。

  7.0.3戶外式整流設備應裝設在電濾器上。

  7.0.4直流40kV~80kV戶內式配電裝置的設備絕緣等不應低于工頻35kV的絕緣等。配電裝置的導體及帶電部分的各項電氣凈距不應小于下列數值:

  1帶電部分之間以及帶電部分至接地部分之間為300mm。

  2帶電部分至柵狀遮欄之間為1050mm。

  3帶電部分至網狀遮欄之間為400mm。

  4帶電部分至板狀遮欄之間為330mm。

  5無遮攔裸導體至地面之間為2600mm。

  6平行的不同時停電檢修的無遮攔裸導體之間為2100mm。

  7通向屋外的高壓出線套管至屋外通道的路面為4000mm。

  7.0.5戶內式整流器的整流隔間的門上應裝設開門后斷開交流電源的電氣連鎖裝置;戶外式整流器的交流電源側應裝設連鎖裝置;當檢修整流設備或操作高壓隔離開關時,應先斷開交流電源。

  7.0.6戶內式整流設備的控制屏應裝設在整流隔間外附近的地方,整流隔間與控制屏間的通道不宜小于2m。戶外式整流設備的控制屏應裝設在靜電濾清器附近的房間內。

  7.0.7戶內式整流器負與電濾器電暈電之間的連接線宜采用專用高壓電纜。戶內式或戶外式整流器正與電濾器收塵電之間的連接線不應少于2根,并應接地。連接線宜采用25mm×4mm的鍍鋅扁鋼,不得利用設備外殼或金屬結構作為連接線。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7.0.8整流設備因故障停電時,值班室應有聲光信號。


8室內日用電器

  8.0.1固定式日用電器的電源線應設置隔離電器、短路保護電器、過載保護電器及間接接觸防護。

  8.0.2移動式日用電器的供電回路應裝設隔離電器和短路、過載及剩余電流保護電器。

  8.0.3功率小于或等于0.25kW的電感性負荷以及小于或等于1kW的電阻性負荷的日用電器,可采用插頭和插座作為隔離電器,并兼作功能性開關。

  8.0.4室內日用電器的間接接觸防護和剩余電流保護應符合現行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的有關規定。

  8.0.5日用電器的插座線路,其配電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插座的計算負荷應按已知使用設備的額定功率計,未知使用設備應按每出線口100W計。

  2插座的額定電流應按已知使用設備的額定電流的1.25倍計,未知使用設備應按不小于10A計。

  3插座線路的載流量:對已知使用設備的插座供電時,應按大于插座的額定電流計;對未知使用設備的插座供電時,應按大于總計算負荷電流計。

  8.0.6插座的形式和安裝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于不同電壓等的日用電器,應采用與其電壓等相匹配的插座;選用非220V單相插座時,應采用面板上有明示使用電壓的產品。

  2需要連接帶接地線的日用電器的插座必須帶接地孔。

  3采用插拔插頭使日用電器工作或停止工作危險性大時,宜采用帶開關能切斷電源的插座。

  4在潮濕場所,應采用具有防濺電器附件的插座,安裝高度距地不應低于1.5m。

  5在裝有浴盆、淋浴盆、桑拿浴加熱器和泳池、水池以及狹窄的可導電場所,其插座及安裝應符合現行標準《建筑物電氣裝置》GB16895的有關規定。

  6在住宅和兒童專用活動場所應采用帶保護門的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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